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倾倒含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饮用水源保护、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领域,在区域部门联动、属地网格发现、非现场监管、行刑衔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该案件为跨区域部门联动,利用协同办案方式,全方位展开溯源排查的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
2023年10月8日有群众反映,临安区玲珑街道米积村有污水进入河道导致鱼类死亡,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调查发现,2023年10月8日上午,杭州某线缆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朱某将11桶废乳化液(废物代码:900-007-09)、4桶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49-08)用货车运输至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东叙村水竹垅村道南侧坎下草丛间倾倒,废乳化液、废机油通过倾倒点渗流至下游约250米石坎外,并最终流入临安区玲珑街道米积村河道,造成米积村河道水体呈乳白色浑浊。经检测,倾倒点的铜浓度为2.98×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排放标准限值(铜≤0.5mg/L)5960倍,严重污染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涉事三名当事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步对倾倒点土壤污染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属地巡查,织密网格。临安分局在环境监管中注重发动社会力量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网格员、社会组织、新媒体等渠道 “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本案就是属地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河道污染,第一时间通报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为案件及时发现查处奠定重要基础。
部门联动,跨区协同。临安分局在案件办理中启动110应急联动,通过公安与街道调取监控视频获取重要证据,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提前研判,提供重要办案思路。同时临安分局联合富阳分局全方位展开溯源排查,迅速掌握线索,锁定涉案单位。
查明案情,维护安全。案发之后,临安分局兵分两路,一方面迅速、充分收集证据材料,注重证据保全工作,另一方面,立即组织几十余人次开展现场应急处置,防范环境风险,有效避免污染物进一步扩大影响。
该案件为利用专业检测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查处的一起使用尾气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典型涉气案件。
2023年12月1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宁波市奉化某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使用一辆叉车(发动机额定净功率为39KW)进行搬运作业,运用不透光烟度计对该辆柴油叉车尾气进行三次检测,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分别为1.67m-1、1.71m-1、2.42m-1,平均值为1.93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Ⅰ类限值(1.61m-1)。奉化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厂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尾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斩断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黑尾巴”,是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该案查处充分起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警示辖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者,要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运行良好,尾气达标排放。
该案件是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违法线索,联合公安共同查处的一起干扰自动监控设施典型案件。
2024年2月下旬,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嘉兴市嘉善县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自动监测分钟均值呈现异常的周期性变化,疑似通过干扰自动监控设备采样,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月29日,为精准高效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与嘉兴市公安局就该问题查处进行会商,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3月1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联合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纽扣表面处理和电镀生产,生产废水委托嘉善某污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处理,经分质处理→综合池→初沉池(即一沉池)→二沉池→pH值回调池→贮存池(周转池)→生化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而企业污水处理站的pH回调池内有一个直径约25厘米的“L”形管道直通废水排放口,管道竖直向上且上端呈敞开状态,pH回调池内水位较高时,池内未经生化处理的废水可直接通过该管道溢流至废水总排放口,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浙江省嘉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3月1日对pH回调池内废水采样监测,其化学需氧量浓度达967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其他类)允许排放浓度。
经调查询问,该污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主管刘某和操作工邬某、宋某通过控制pH回调池至周转池的2台提升泵来调整pH回调池内液位,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泵15分钟的采样间隙,长期以溢流方式排放未经生化处理的废水。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样泵采样期间仅排放经生化处理的待排池内达标废水,在采样泵未采样期间通过溢流混入pH回调池内超标废水,以此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采样分析,实现既避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又降低废水处理成本的目的,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浓度数据和总量数据长期失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4年3月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嘉兴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刘某、邬某、宋某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是强化非现场监管,提高执法精准度。本案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和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的分析发现违法线索,精准锁定执法对象,快速查处违法行为,不仅避免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的过多干扰,也提高了执法监管的效率,实现“远程监管、精准执法、高效查处”。
二是强化多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能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会商配合、联合执法,高效查处违法行为。借用公安部门更强的执法威慑性,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有效控制违法现场、快速掌握违法事实、全面固定违法证据。
三是强化第三方查处,提高执法威慑面。本案中责任人员主要是第三方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利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规律,恶意偷排放水污染物以获取经济利益,情节恶劣。通过此类案件查处可以更好威慑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
嘉兴市海宁市蒋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案
该案件为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高空巡查”非现场执法手段发现并查获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23年10月20日上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采取“无人机高空巡查+定点巡查”的方式对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某一居民房围墙外堆放有蓝色包装桶,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踏勘。
检查发现,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一红顶白墙民房外堆放有废弃空包装桶37个,装有废弃淀粉胶的包装桶20个,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约650公斤(其中废弃淀粉胶约500公斤),堆放面积约10平方米。堆放地面为水泥硬化地面,现场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对海宁市盐官下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了环境风险隐患。执法人员立即找到该民房户主蒋某进行现场调查、普法教育,蒋某对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依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蒋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一是提升问题发现能力,精准查处违法行为。本案运用高科技手段替代人海战术,精准发现问题,化解基层治污人力物力及技术不足的难题。利用现代化执法装备更有利于问题发现与证据收集,大大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和精度,对于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二是聚焦民生保障领域,保护人民切身利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生产生活有序进行。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消除水污染隐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供水安全。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引导全民自觉守法。本案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强化对当地居民法治宣传教育、执法警示,引导群众自觉遵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树立共同维护饮水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该案件为丽水市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协同侦破的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
2023年5月以来,缙云县前路乡某村陆续发现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情况,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先后三次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在属地乡镇的协助下对涉案固废进行清理、过磅、暂存。累计清理出涉案固废达4.88吨,固废性状为灰色粉灰状废渣,初步判断为铝灰渣(危险废物)。因倾倒地点在人烟稀少的山坳,缺少道路监控,又无目击证人,现场未能查明固废来源和准确属性,案件的侦破陷入困局。
缙云县成立了由生态环境、公安和属地乡镇组成的联合专案组,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对辖区内涉及铝制品加工企业的铝灰渣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召开案件讨论会共享线索信息,分析调查方向;属地乡镇发动辖区网格员对沿线住宅监控探头进行登记,号召村民群众关注并及时提供有关线索。此外,因案发地靠近永康市,缙云、永康两地启动了跨区域联动机制,永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协助线索调查和信息交流。
2023年11月,缙云县前路乡某某村再次发生倾倒固体废物情况,属地乡镇网格员通过村民住宅监控探头发现一外地牌照车辆在倾倒地周边逗留的线索信息。经公安机关核查,车辆所有人杜某某在永康市有一家铝制品厂,名为永康市某五金厂。
2023年11月8日,缙云、永康两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永康市某五金厂开展联合检查。经查,该厂从事砂轮模具的生产制造,原材料为铝锭和铝制品边角料,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生物质颗粒炉熔化→浇铸→机加工→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铝熔化废渣。此外,该厂在车间内设置有提炼锅,进行铝熔化废渣提炼工艺,提炼锅周边放置有勺子,铲子,打捞勺等工具。执法人员对该厂监控摄像主机进行物证提取,对监控摄像进行破译发现,该厂频繁进行铝熔化废渣提炼,但无法提供提炼后的铝灰渣的处置记录资料。2023年11月8日-14日,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厂经营者杜某、工人俞某、刘某、房东某某、周边企业负责人郎某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最终,杜某承认了其前往缙云县前路乡某村实施倾倒铝灰渣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5日,杜某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缙云县公安局民警陪同下对其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村倾倒铝灰渣的地点进行现场指认,其指认的地点均与执法人员前期展开勘察的固废倾倒点一致。经核查,杜某在缙云县前路乡某村非法倾倒铝灰渣共计5.07吨(危险废物代码:321-026-4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杜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严重污染环境。2024年1月2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将案件移交缙云县公安局。2024年1月26日,缙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4月2日将该案移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是发现机制优化创新,发动群众获得关键线索。本案前期掌握的涉案证据线索十分有限,导致固废来源和属性均难以查证,案件一度陷入停滞。为获得关键线索,属地乡镇优化创新发现机制,发动辖区网格员对沿线住宅监控探头进行登记,号召人民群众关注并及时提供有关线索。依靠群众的力量发现可疑车辆,继而查明车辆所有人和名下加工厂,为案件的侦破指明了方向。
二是多点协同精准发力,层层突破固定证据闭环。一开始,永康市某五金厂经营者杜某存在侥幸心理,拒不承认倾倒铝灰渣的违法行为。在永康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人员展开全方位的调查,梳理多方口供中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并对监控摄像主机进行物证提取和信息破译,对铝灰渣产生、处置环节深入查证,提出合理质证。在诸多证据面前,杜某最终承认违法行为,前往现场对倾倒地点进行了指认,案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协作,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接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线索后,缙云县公安局积极响应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共同见证杜某对其在缙云县某村非法倾倒铝灰渣地点的指认过程,对案件证据材料全面性进行了提前审查,使得案件办理到移送实现了“无缝衔接”,有效地提升了执法效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苏州优乐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坚守诚信、务实、创新、共赢的价值观,秉承以人为本、服务领先的经营理念,致力于面向企事业单位打造以环境咨询、安全咨询、环保工程建设运维、安环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危废收集/转运/处置/利用、环保智能设备、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为核心的一站式安全环境综合服务平台。